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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秦思来与被上诉人陈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思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艳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庆德,刘莹莹,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思来因与被上诉人陈小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孔凡强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王抗

书记员: 韩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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