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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陆某为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王园圆
王某某
沈清河
王陆某
王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园圆,女,汉族,系王某某女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沈清河,男,汉族,系王某某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陆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云,女,汉族。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陆某为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3)涧民四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园圆、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沈清河、被上诉人王陆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判长:李庆刚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黄义顺

书记员: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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