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广灵有限公司
魏才义
杨秀山(广灵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
刘建德
刘幸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广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灵县新建东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才义,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秀山,广灵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德。
委托代理人刘幸。
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广灵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灵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广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才义、杨秀山,被上诉人刘建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幸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就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就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灵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灵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剑峰
审判员:刘君
审判员:马祖荡
书记员:陈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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