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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市长胜轴承配件厂。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同乐寨变电站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转社,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顺利,该厂副厂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晖,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转业军官住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一号中房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马伯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白卡卡,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长胜轴承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转业军官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7年9月8日作出(2006)涧民三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长胜轴承配件厂的委托代理人李晖、张顺利,被上诉人洛阳市转业军官住房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伟、白卡卡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姬秋萍
审判员 李晓静
代审判员 王睿
书记员: 李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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