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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少刚,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冠卿,河南国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相周,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常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屈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0)辉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磊
审判员 赵霞
审判员 杜丹丹
书记员: 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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