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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李某某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药费及各项损失15624.75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定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受伤系被上诉人所致,但上诉人有录音、录音材料等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受伤系被上诉人所致,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上诉人提供的材料置之不理。王某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李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及各项损失15624.75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某某系被告王某某经营的干鲜调料店的送货员,2017年3月6日13时左右,在大石桥市南市场王某某调料店,原告李某某因送冷面回来对账时差一捆冷面钱,与被告王某某发生争吵。当日,原告到大石桥市中心医院就医,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后枕部头皮挫伤、腰、背部外伤散在软组织挫伤、腰3-4、腰4-5、腰5-骶1椎间盘膨出,住院治疗18天。后经案外人李学敏报警,公安机关调查询问,未予处理。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受伤系被告所致,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判决采信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7)辽0882民初5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其在一审法院提供的录音,不能证明上诉人李某某所受伤害系由被上诉人所致。王某某在录音中说“少拿两个,解决完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排除王某某为了息事宁人,同意少拿点钱,但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的伤是被上诉人造成。上诉人李某某在二审询问时称“当时屋外二、三十人看热闹,但是没有人给我作证”。可见,上诉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伤害系由被上诉人所致。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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