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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合同履行地应为被上诉人住所地即大武口区。因此,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谭 雯 审判员 张玉平 审判员 赵 新

书记员:李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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