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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北路山水鑫苑28号楼401。法定代表人:曹正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国,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原审被告):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2-2号。法定代表人田彩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岸惠、周立莹,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或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认定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文件:辽电发策[2014]495号文件中同意拍卖标的物100%股权转让是没有瑕疵的,但典当行业是物种行业,针对股权转让有明确规定。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拍卖法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拍卖程序违法。原判认为《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是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而不是法律意见上的禁止性规范,是适用法律错误。《典当管理办法》是典当行业的特别法,典当企业的行为必须遵照履行,其规定就是禁止性规定。本案拍卖标的物没有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其行为无效。被上诉人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上诉人谈到典当行业属于特种行业拍卖程序违法没有依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把整个的拍卖卷宗向法庭提供,拍卖卷宗已经完整的体现了拍卖前、中、后严格按照拍卖法的程序的规定组织的拍卖,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2、上诉人始终使用典当管理办法这个特别的规意进行诉讼,典当管理办法不是调整拍卖行业的特殊法规,拍卖行业是受国家的民法以及特别法—拍卖法调整的,只要被上诉人的行为符合规定就是合法的,因此上诉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错误的。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4年11月27日被告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就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朝阳德隆拍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拍卖行为无效;2.返还拍卖佣金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7日上午10时原告参加被告组织的拍卖会,标的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朝阳德隆拍卖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拍卖,原告竞拍成交,支付给被告佣金50万元。原告依据拍卖移交的上述二公司法律文件去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转籍过户,典当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后告知原告因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不合法,不允许转籍过户,至今不能正常营业,等级由A级变为B级。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典当行业转让的法律规定有过错,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1.原告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起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调整典当行业的特别规定,为部门规章,调整的主体是典当行为而非拍卖行为。《拍卖法》属特别法,拍卖行为应优先适用《拍卖法》。原告依据《典当管理办法》诉求拍卖行为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2014年11月5日发布拍卖公告,2014年11月27日被告组织拍卖,成交后,原被告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行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3.原告请求返还佣金5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金额的数额出现错误,被告收取佣金40万元,另外10万元为朝阳市产权交易中心收取。根据《竞买协议书》约定原告承诺拍卖成交原告向被告缴纳佣金,佣金已经于2014年12月29日支付完毕,拍卖物已移交给原告,拍卖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原告要求返还佣金于法无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了1.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拍卖资料、拍卖规则、竞买注意事项、拍卖标的和起拍价格、收据、佣金发票、朝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凭证、成交确认书、交接记录、交接清单、财务报表、股权确认移交单、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整改通知书;证明公告了原告参与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朝阳德隆拍卖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正义公司应交的交割款1746万元,收款人是朝阳产权交易市场;2.被告提供拍卖档案、拍卖标的清单、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文件、证明上级部门同意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朝阳德隆拍卖有限公司股权整体转让,竞买人登记表、会议记录、拍卖会记录;上述证据无异议说明拍卖程序合法,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争议的是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朝阳德隆拍卖有限公司两公司100%股权转让拍卖行为是否有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的文件:辽电发策〔2014〕495号,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国网朝阳供电公司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等股权对外转让相关事宜的批复:3.“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国网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决策审批、审计评估、进场交易等必要手续,做到程序完善,操作规范”。该文件说明同意上述两个股权企业100%股权转让的事实存在,且履行程序要合乎操作规程,本案国网朝阳供电公司应按文件要求审查履行义务,提供的有关被拍卖的企业文件不能出现瑕疵,《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的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规定了委托人提供的拍卖财产为其所有,拍卖标的物没有瑕疵,所有拍卖前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都要真实有效,如果出现瑕疵责任应由委托人承担;原告提出的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不能视为法律禁止性规定;本案拍卖人严格按照拍卖法的法定程序进行,拍卖程序合法有效,原告提出《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到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到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该条款说明《典当管理办法》是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禁止性规范,且《典当管理办法》亦没有规定典当企业不允许转让,只是规定超过规定限额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批准;原告以此《典当管理办法》主张被告的拍卖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不足,原告亦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被告对上述两企业的拍卖程序违法,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是经过法定程序登记注册成立的有资质的企业,拍卖标的是受朝阳市产权交易市场的委托,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8,800元原告预交自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国,被上诉人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彩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岸惠、周立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通过竞拍取得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朝阳德隆拍卖有限公司100%股权。在拍卖过程中,被上诉人朝阳拍卖行有限公司应当注意的事项是对所拍卖的标的是否是法律所禁止的物品,而本案被上诉人所拍卖的朝阳金桥典当有限公司、朝阳德隆拍卖有限公司100%股权并非是法律所禁止拍卖的标的物。被上诉人在拍卖过程中符合拍卖程序规定,并无过错。上诉人提出的《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是对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而不是对拍卖程序的管理规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朝阳正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九东
审判员  刘永志
审判员  王海娇

书记员: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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