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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法定代表人:冯海波,乡长。委托代理人:王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住凌源市。委托代理人:李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财政所负责人,住辽宁省康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人民政府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吕某某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撤回本案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13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汪 江
审判员 姜永涛
书记员:杨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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