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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人民政府与被上诉人吕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法定代表人:冯海波,乡长。委托代理人:王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住凌源市。委托代理人:李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财政所负责人,住辽宁省康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长宝营子乡人民政府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吕某某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某某撤回本案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合计13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汪 江
审判员  姜永涛

书记员:杨丽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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