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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朝阳兰某水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兰某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法定代表人:尤国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武国军,辽宁中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丰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立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爱民,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兰某水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朝民一初字00001号民事判决书、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朝民一初字00045号调解书、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061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27号民事裁定书”,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述文书所涉案件事实与本案一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2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1061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故上诉人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又另行起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对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退回上诉人朝阳兰某水泥有限公司。

审判长  张九东
审判员  刘永志
审判员  王海娇

书记员: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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