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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山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有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开滦林西矿退休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翟仕刚,唐山市丰润区泉河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唐山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1)古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有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记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将高炉检修项目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齐明到该工地工作时受伤,原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唐山市通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江静 审判员  冷 玉 审判员  刘群勇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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