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被上诉人女婿。
上诉人倪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4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倪某某,被上诉人孔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2018年5月3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口角后被上诉人被家属送至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人民医院入院治疗,上诉人的辱骂行为与被上诉人抽搐等疾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一半的医药费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倪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赵洪稷
审判员 秦振敏
审判员 朱隆升
书记员: 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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