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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万树花城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旭,辽宁东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何发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会计。
上诉人何国强为与被上诉人田某某、原审被告何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1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张宏林 审判员 李 剑 波
书记员:曲兆文 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反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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