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付国林与被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天某某装饰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021969********,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龙溪家园*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潘明丽(付国林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龙溪家园*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天某某装饰服务中心,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金叶地王花园**号1005。投资人:李金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021986********,汉族,朝阳市双塔区天某某装饰服务中心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城街**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付国林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在承揽装饰工作中是否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可能影响对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费133元,退回上诉人付国林。

审判长  张九东
审判员  刘永志
审判员  王海娇

书记员:贲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