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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国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021969********,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龙溪家园*号楼*单元****室。委托代理人:潘明丽(付国林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朝阳市双塔区龙溪家园*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市双塔区天某某装饰服务中心,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北大街金叶地王花园**号1005。投资人:李金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2113021986********,汉族,朝阳市双塔区天某某装饰服务中心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燕城街**号楼*单元***室。
上诉人付国林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在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被上诉人在承揽装饰工作中是否按照上诉人的要求进行加工制作,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可能影响对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塔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2民初30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双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费133元,退回上诉人付国林。
审判长 张九东
审判员 刘永志
审判员 王海娇
书记员: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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