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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
马志顶(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
马振宇
于爱民(滦县滦州镇光明法律服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唐山丰润区平安路2号。
代表人线少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顶,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振宇,男,1980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爱民,滦县滦州镇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新城支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3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车损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经鉴定机构作出,合法有效。上诉人仅凭鉴定结论与其本单位的定损差距过大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车损经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经鉴定机构作出,合法有效。上诉人仅凭鉴定结论与其本单位的定损差距过大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该鉴定结论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4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李华
审判员:郭建英
审判员:杨晓娣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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