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
张晨
佟连柱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代表人董怀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建军,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晨,女,1977年11月2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连柱,男,1967年8月11日生,汉族。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晨的车辆损失是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证报告书确定的,上诉人称该该鉴证报告确定的车损数额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不足以提起重新鉴定,对价格鉴证报告书中确定的车辆损失数额,本院予以采信。认证费、拆解费系为查明及确定事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张晨提交的工资表中载明了个人所得税扣减情况,一审法院按照其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晨的车辆损失是经唐山市丰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证报告书确定的,上诉人称该该鉴证报告确定的车损数额过高,申请重新鉴定,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不足以提起重新鉴定,对价格鉴证报告书中确定的车辆损失数额,本院予以采信。认证费、拆解费系为查明及确定事故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负担。被上诉人张晨提交的工资表中载明了个人所得税扣减情况,一审法院按照其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损失,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阳利
审判员:李华
审判员:杨晓娣

书记员:佟蕾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