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靓旭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上海靓旭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新明。
  2018年12月24日,上海靓旭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上海靓旭电器有限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上海靓旭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上海靓旭电器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财产,也无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故没有财产可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无法对上海靓旭电器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上海靓旭电器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上海靓旭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陈  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