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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呀咪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上海鑫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宗玉,总经理。
  被告:上海呀咪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安森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鑫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呀咪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鑫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载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王  宇

书记员:职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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