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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婷,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潮汕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苏惠銮。
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受理,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高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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