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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晋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人:上海诺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焱,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晋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雷。
  申请人上海诺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晋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晋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晋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00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上海诺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沈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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