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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萌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新疆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人:上海萌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安高,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宋为兵,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萌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萌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87,19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萌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87,19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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