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上海胤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丰驰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胤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晓莲,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锋,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丰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有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唯,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刚,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胤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胤程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8)宝民三(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胤程公司与丰驰公司签订的《委托出租厂房信息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若丰驰公司与胤程公司就丰驰公司坐落于宝山区江杨南路X号仓库所提供的客户完成签约,丰驰公司应支付胤程公司相当于一个月租金70%的信息服务费。现胤程公司所带看的客户兰生公司实际与案外人章进公司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且所租赁仓库的地址与合同约定不符,加之宝山区江杨南路X弄158号仓库亦非丰驰公司所有,故胤程公司上诉以其与丰驰公司签订《委托出租厂房信息服务合同》并已提供服务为由,要求丰驰公司支付信息服务费及滞纳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信。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丁康威
代理审判员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虞恒龄

书记员: 肖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