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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茆惠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军伟,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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