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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组织机构代码60733894-8。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胜利,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叶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舒某某,个体工商户,系沙洋县新大地舒佳超市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上海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利红 审 判 员 董菁菁 代理审判员 邱 泉
书记员:曾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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