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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秀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秀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桂桥路XXX号XXX幢X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红高。
  原告上海秀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秀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秀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7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徐弘韬

书记员:宫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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