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晨澜,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告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 洋
书记员:居义良 金泓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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