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犀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浪,董事长。
被告:汪海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犀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海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立案。2019年8月20日,原告上海犀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犀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 纳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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