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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某支行。
被告:花某某。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某支行与被告花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2020年2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要求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鉴于原告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金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文
书记员:陆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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