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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0 comments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8号丰融国际大厦一、二、六、七、八、九层。
法定代表人:夏云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纯,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高某于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担(已交纳)。
书 记 员 云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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