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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刘显峰。
委托代理人唐蓓、张勤弢,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贵州省。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蔡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开立信用卡(账号为:XXXXXXXX),该信用卡透支金额累计人民币211,235.15元(包括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被告透支后,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项人民币211,235.15元。
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息的住所地、其他联系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材料,无法送达被告。而原告未能进一步明确被告的住所地,无法确认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确认被告真实身份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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