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姚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姚某偿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44,790.38元(该金额已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币种下同),并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姚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姚某系其行信用卡持卡人,其利用该卡发生透支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姚某催款,但姚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法院判令姚某归还透支信用卡欠款共计人民币144,790.38元。
审理中,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所提供的姚某住所地信息,本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但该地址无法送达姚某。另,针对姚某身份不确定一事,经本院释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姚某其他身份信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姚某主体真实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 斌
书记员:周玉亭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5 chinalawyer.co. All rights reserved.
By using this website, you agree to comply with these Terms of Service.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