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加枫路XXX号XXX层XXX室。
  法定代表人:徐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女。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YDXXXXXXXXXXX《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2日解除;2.YDXXXXXXXXXXX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宝马G38KY3i528Li互联上市特别版)车辆一台,车架号:LBVKY3107JSG97271,发动机/电动机号:4693E247)的所有权归属原告,被告应当返还租赁物并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9,348.30元(暂计至2018年7月2日),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全部未付租金208,685.00元、截至2018年7月2日的逾期利息663.30元,以及自2018年7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以实际已到期未付租金18,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4.原告有权就上述第2项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协议折价或将该等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因无法提供涉案车辆的登记信息证据,撤回第2、4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号:YDXXXXXXXXXXX),约定:由被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向原告承租宝马_-_G38KY3i528Li互联上市特别版车辆一台(车架号为LBVKY3107JSG97271,发动机/电动机号为4693E247);被告应支付的租赁费用485,647元,包括手续费5,939元、首付款251,944元、留购价100元及应付租金合计227,664元;被告应支付的每期租金为6,324元,共36期,每月支付一期。租赁物于2018年1月24日起租,并已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应于起租后每月的20日向原告支付租金,现被告支付了首付款、手续费及3期租金,自第4期起(即付款日为2018年4月20日)除了7元以外就未再支付任何租金或其他款项。原告于2018年6月27日向被告发送了《催款函》,告知被告若其于2018年7月2日前未付清拖欠款项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截至2018年7月2日,原告未收到被告支付的拖欠款项。现依据《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在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的,出租人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同时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第三条第4款(承租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租金、违约金或其他款项的情况下,须为其迟延付款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提起诉讼。
  被告黄某辩称: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现在无力还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于2018年1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YDXXXXXXXXXXX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于2018年7月2日解除;
  二、被告黄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永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208,685元、截至2018年7月2日的逾期利息663.30元,以及自2018年7月3日起至被告黄某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逾期利息(以已到期未付租金18,9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22元,减半收取计2,220.11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李  鹏

书记员:叶  璐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