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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左某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上海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辉龙,总经理。
  被告:上海左某印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冉。
  原告上海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左某印务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翟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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