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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广工新能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政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胜。
  被告:广东广工新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辉。
  原告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工新能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朗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覃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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