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曼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良,经理。
被告: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曼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曼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曼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曼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52元,由原告上海曼某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李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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