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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上海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红柳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唐其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海华,男,该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赵宾,男,该公司工作。
被告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住所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长石村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奇生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瑜智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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