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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徐某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世昀。
委托代理人陆爱妃。
委托代理人纪晓东。
被执行人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徐某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徐汇规划局,原徐某某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徐汇规土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原徐汇规土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沪(徐)征地责令[2018]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请求执行以下内容:时某某户从上海市徐某某西薛家宅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迁出,交出土地,迁入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原徐汇规土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沪(徐)征地责令[2018]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时某某户房屋建筑面积29.31平方米,核定安置建筑面积44.31平方米,无可建未建建筑面积。1987年1月22日原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作出《关于批准市园林管理局所属康健园扩建征地拆迁的通知》[沪土(87)征批字第30号文],系争房屋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徐某某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批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并由徐某某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补中心)具体实施补偿工作。因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该户与区征补中心未能达成补偿协议,区征补中心向该户提供具体补偿方案,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提供一套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2.26平方米,该户应向区征补中心支付差价款51,954.93元。原徐汇规土局两次组织召开协调会,均协调不成。2018年5月9日原徐汇规土局作出系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时某某户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十六日内搬离徐某某西薛家宅XXX号,交出土地,搬至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时某某户收到上述决定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沪7101行初987号一审行政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时某某户仍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沪03行终372号二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作出后,时某某户等仍未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所确定的搬迁义务,故徐汇规划局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原徐汇规土局作出的沪(徐)征地责令[2018]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沪(徐)征地责令[2018]01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唐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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