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万恩科技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XXX号XXX号楼XXX层2005。
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女。
被告:上海巴贝拉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XINWEICHEN。
本院审理原告中万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巴贝拉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万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中万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曹克睿
书记员:唐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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