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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叶伟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女。
  被告: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
  原告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某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未提交被告明确的身份证明材料,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以该案尚在诉讼调解阶段,未实际进入审理为由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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