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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某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原告:上海宝某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某区。
  法定代表人:刘智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某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某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林  霞

书记员:吴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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