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召磊,男。
被告:仙桃市贵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
法定代表人:田甜。
被告: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贵合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蔡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邱 燕
书记员:钱立伟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