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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某某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上海华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秦某某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原告上海华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敉,董事长。
被告秦某某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陈双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某某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某某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1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小峰

书记员: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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