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华某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燕,女。
被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上海华某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某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某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华某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邵文龙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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