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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儒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上海儒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明,经理。
  被告: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方。
  被告:江阴市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吴钧达。
  原告上海儒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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