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儒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叶明,经理。
被告: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方。
被告:江阴市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吴钧达。
原告上海儒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钧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陈双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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