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世渥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令晔,执行董事。
被告:依某某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佐々木祐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世渥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依某某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2019年10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世渥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世渥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吴盈喆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