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
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刘某
赵某某
原告万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丽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刘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是申请人欲与刘某家属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6.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6.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谦
书记员:祝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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