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平,江西至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新余市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增光,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袁某某合同纠纷(实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因其系一般代理,该申请书上并未有原告万某某本人的签名,且原告万某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对该份申请不予准许。2018年6月8日,原告万某某到庭明确其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被告袁某某对原告该项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无异议。2018年7月25日,原告万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万某某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本案诉讼,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原告万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40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4350元)。
审判员 潘冰心
书记员:钟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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