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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丁某某。被告罗某。被告梁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罗某、梁某某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某、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艳 审 判 员 王 宁 人民陪审员 吴元光
书记员:戢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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