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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马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丁某某
马学军

原告:丁某某,男,1936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住青铜峡市。
被告:马学军,男,55岁,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永华
审判员:严成霞
审判员:代圣洁

书记员: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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