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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天津雷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键,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雷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5号银座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杰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峰,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河群,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天津雷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金键,被告天津雷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一峰、史河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支付原告应休未休休息日报酬199272元、应休未休法定假日报酬26691元、应休未休带薪年假工资6072元、长期服务金331500元、支付年终酬金10065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其诉讼请求系依据中国香港法律作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667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443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3824元、拖欠的工资16775元。事实与理由:2008年8月,原告通过新闻媒体获知案外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聘医务人员,后原告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9月,该公司为原告办理了旅游签证,安排原告到安哥拉工作,之后为原告补办了工作签证。2011年4月5日起,原告的劳动合同与案外人中国浩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在安哥拉工作期间,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2015年7月21日,案外人天津欧柏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回国。原告回国后于2015年10月27日在苏州与案外人苏州鼎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原告呈诉,请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系依据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向被告主张权利,故本案的关键在于原告认为与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主张能否成立。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尽管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但被告对此进行了解释说明,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同时,从已查明事实来看,原告与案外人中安雷俊建筑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实际工作地点在安哥拉共和国,在工作中受该案外人管理。此外,从原告的陈述来看,原、被告亦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进而,对于原告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玉强 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 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

书记员:班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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